春节长假虽然已经开始了,还有不少职工由于工作需要,放弃阖家团圆,坚守在岗位上。但一些单位却用“值班”等说法代替“加班”,让应有的加班费成了空中楼阁,实在让人心凉。
把“加班”说成节日“值班”,就能回避给员工加班工资?这完全是自欺欺人的小伎俩。《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二项和第三项规定: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据此,今年2月16日(初一)至18日(初三)为春节法定节假日,用人单位在此期间安排劳动者加班的,应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300%支付加班工资。2月15日(除夕)、2月19日(初四)至2月21日(初六)4天里,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的,可以选择给劳动者安排补休而不支付加班工资,如果不给补休,则应当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200%支付加班工资。
其实把“加班”当“值班”的拙劣伎俩,企业和劳动者都心知肚明,但双方往往是“一个愿打一个愿挨”,主要是因为劳动者维权的艰辛和风险。居于弱势地位的劳动者往往法律意识淡薄、维权取证难、也没精力和时间跟单位“耗”。即便劳动者能够维权成功,获得加班费,也很可能会在日后被企业以各种形式打击报复。因而,劳动者有顾忌,企业正是摸准了劳动者的脉,才在加班费的问题上有恃无恐。
对此,劳动监察部门不妨主动在节中和节后到企业进行检查,核对加班人数和名单,督导企业依法支付加班工资,对拒不支付加班工资的企业则应依法进行处罚。还应该进一步简化投诉举报的处置流程,提高维权效率,并可受理劳动者的匿名投诉举报,从而使劳动者的维权变得轻松踏实。
文| 李英锋(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