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捐”这个词对大多数人来说还有些陌生,查询百度百科得到的答案是——所谓“乐捐”,就是向关帝庙捐款,这种民俗早在明清时代就流行了。善男信女,为了表达对关帝的敬仰心情,或为了报答关帝保佑的圣德而进行乐捐,俗称“添香油”、“还愿”。乐捐在现代社会通常用在一些慈善事业的场合或娱乐业的一些税费。而今天提到的“乐捐”则是公司内部罚款的雅称。
越来越多的企业已经意识到在现行的劳动法律框架下,对员工进行罚款已经没有了法律依据,若发生劳动争议案件,企业的处罚行为也难以得到支持,进而使企业通过规章制度进行管理的行为失去了权威性。于是“乐捐”这个概念悄然风靡,企业们纷纷在规章制度中规定了乐捐制度,一旦员工违反规章制度的某些管理规范,则需要“乐捐”一定数额的金钱。从乐捐的历史发展来看,本质上是人们出于自愿进行的金钱给付,也即,捐不捐自愿,捐多少自愿。但在多数规定乐捐制度的企业规章制度中,多数都存在偷换概念的现象,员工一旦违反某些管理性规定,都由企业强制乐捐,乐捐款项直接在工资中扣除。在这种情况下,仅靠规章制度中的“乐捐”二字,并不能给罚款“洗白”,不能视为员工的自愿行为。比如下面这个案例:
莫某在华昌公司处担任机修工一职,双方因机器损坏,华昌公司扣发莫某工资1000元而发生纠纷。在审理过程中华昌公司称:莫某负责全厂机修及电工工作,因不按照公司规定操作及保养机器,造成搅拌机减速箱缺少润滑油烧坏三次,经公司召开会议讨论后,按照公司《岗位管理规定》规定,对莫某作出乐捐1000元的决定。莫某在进入华昌公司处时已经知道华昌公司的有关规定,华昌公司也将该规定在公司公示,故华昌公司对莫某作出乐捐1000元的决定是依法作出的,莫某请求华昌公司赔偿无理克扣的工资款1000元没有法律依据。
原审法院审理认为:劳动者如果违反劳动纪律或者因某些情况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用人单位可以扣工资或依规定予以辞退,而不能采取罚款的形式。本案中,华昌公司制定的所谓“乐捐”制度,实际上是变相罚款。因此,华昌公司以“乐捐”名义对莫某罚款1000元不符合有关规定,应予退还。
这个案例还有一处细节值得注意,莫某称同年10月21日,华昌公司不让莫某上班,10月23日通知莫某去结算工资,说想要钱就必须填写辞职申请表,莫某被迫填写了辞职申请表。莫某在《辞职申请表》的“申请原因”一栏中注明“因公司调本人去海南工作,本人为家庭事宜无法前往,故辞职”,并在“员工签字确认”上签上名字。事后,莫某又在该《辞职申请表》背面写下:“强人就范,故意整人,相信会有报应的那一天!”落款日期为2012年11月24日。莫某据此要求华昌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但审理法院认为如果莫某确实被逼辞职,其应当在《辞职申请表》的“申请原因”一栏中注明,不必要在背面书写,并且按常理也不可能将落款日期误写,结合莫某在《辞职申请表》上申请辞职的原因,认定莫某是以家庭事宜为由辞职,属自愿辞职。因此,莫某要求华昌公司赔偿无理辞退赔偿金9750元,缺乏事实依据,不予支持。本案二审维持原判。
我们所服务的顾问单位中也有一些规定了乐捐制度,比如某影视文化公司就规定,员工每次迟到10分钟以内乐捐10元,迟到30分钟以内乐捐50元。乐捐的方式是员工主动向乐捐基金箱里投放现金,该现金用于员工集体活动。但规章制度中并未规定从工资中扣款,也没有规定如果员工拒绝乐捐的后果。作为律师我们曾经提示公司这一规定缺少强制力,而这个企业的HR负责人则胸有成竹的告诉我们,请相信我们公司的企业文化,这个制度完全可以执行下去。
我想,人事管理的确是一门学问也是一种艺术,员工手册和规章制度并不能解决全部问题,而企业文化、领导力的影响则是规章制度的一种内化,是员工在企业中的生存方式和认同感、甚至于归属感,这才是使规章制度真正具有的生命的力量,就像我们常说的,法律的生命在于执行。
本文作者:谢丽娜律师 | 文章来源:兰台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