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会化过程可以以两种主要方式之一开始:(1)现有工会将一个行业或企业作为发展目标;(2)根据员工的要求组建工会。在第一种方式下,地方或全国性的工会确定工会化运动可能成功的公司或行业。选择的依据是工会在一个公司或行业中是否能成功,这样行业中其他的工人才有可能考虑进行工会化。
工会化的第二种方式是组织中由一名员工接触一个工会并表达工会化的意愿。员工自己或工会接下来将发起赢得其他员工支持的运动。
工会化过程一旦启动,所有工作活动都必须符合针对私营企业员工的劳工法律和国家劳动关系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或者符合针对公共部门员工的联邦或州政府机构的有关规定。劳资双方都必须遵守各种有关法律和规定,否则各方的所作所为将受到国家劳动关系委员会的指控,其各种结果也将被推翻。在明确了各种法规的要求后,工会就可以开始推进工会化的进程。
发起组织运动
与其他实体寻求成员的方式一样,工会一般也须发起组织运动来劝说人们加入工会。劝说运动可以采取多种形式,包括在下班之后与员工进行个人接触,向员工家中邮寄材料,邀请员工出席在公司之外召开的专门会议,利用出版物宣传加入工会的好处等。散发传单是劝说措施之一,工会借助这种方式给员工书面的宣传品,通过这些宣传品说服员工签署授权卡。实用手册、活页印刷品和通知单等都属于传单。这些传单可以在员工下班时分发给他们,也可以邮寄到员工家中,甚至可以夹在私人汽车的某些部位上。只要符合有关法律和国家劳动关系委员会的规定,各种宣传劝说方式均可予以采用。
工会常常付薪给组织者,让他们渗透到一个目标组织中组织其他的员工。这一行动就是渗透。工会雇用人,让他们到特定的公司去求职。在被雇用后,他们就会开始工会化运动。美国最高法院规定,即使求职者接受了工会的薪金,也不能拒绝一个符合条件的求职者,如果拒绝了就违反了《瓦格纳法案》。
工会组织电子化
因特网正在改变人力资源的许多方面,其中包括工会组织的效果。工会通过电子邮件和因特网等不同的方法来赢取新的成员。有些工会还创立了自己的网站,以便有兴趣的工人可以查看工会的相关福利。例如,国际员工服务组织就有为医院的护士开办的网页和聊天室,以便参与到组织中的护士进行信息交流。美国教师联合会为教师提供与教育有关的出版物的题目,并提供有关联合会的信息。
食品与商业工人联合会通常每天会收到100多封询问联合会信息和成员权益的邮件。其他的一些工会也收集了相关工人的家庭电子信箱,并给他们发送有关工会拉选票的信息。
应该注意到,在有的工会发送和收取拉选票的邮件或进一步使用雇用者提供的系统时,雇用者可能会禁止其使用自己提供的系统。但如果雇主禁止发送与工会有关的信息,他们同时也应该禁止发送所有与业务无关的个人信息。例如,如果员工发送了一条关于可以出让一条狗的信息或出售小汽车的信息,那么,根据法律专家的看法,员工吸引员工参加工会组织的宣传就不能被禁止。因此,电子邮件被当做“合作行为”受到国家劳动关系委员会的保护。
这一概念意味着员工使用电子邮件抗议或评价雇主的行为或参加工会组织的愿望应该得以保护,除非雇主有明确的、完善的、强制性的政策。
签署授权卡
工会授权卡是员工指定工会担任集体谈判代表的证据。根据法律规定,工会必须获得其工会化目标实体中全部员工30%的授权,方可申请召开工会选举会议。
实际上,员工签了授权卡后不代表员工加入了某个工会,它只表明其愿意获得选择加不加人工会的机会。不愿意加入工会的员工仍可能签署授权卡,因为他们想让管理层知道。
代表性选举
代表性选举用以确定工会是否最终被授权来代表员工。国家劳动关系委员会负责监督和审批私营企业的代表性选举;公共企业的代表性选举则由其他政府执法部门负责监督和审批。如果两个工会都想做员工的代表,员工可以有三个选择:工会A、工会B或者没有工会。
谈判单位
谈判单位在工会代表性选举之前,必须确定谈判单位。所谓谈判单位,是指由所有有资格选择独家工会作为集体谈判代表的员工所形成的组织单元。如果管理层和工会没有就谈判单位的人选达成一致的话,国家劳动关系委员会的当地机构必须为他们做出决定。
选择谈判单位构成人选的主要标准是国家劳动关系委员会所讲的“一致利益”。这是指员工在以下领域有共同的利益:
- 工资、工时和工作条件;
- 传统上为谈判目的而进行的产业分类;
- 员工的分布、员工团体之间的工作关系和交互度;
- 被相似层次的管理层管理。
管理者和谈判单位决策
谁来担任谈判单位,受《国家劳资关系法案》的影响,如果管理者试图加入工会或参与工会选举过程的话,根据此法案的规定,该管理者就将被排除在法案保护范围之外。因此,管理者不能作为工会的谈判代表。
但是,究竟谁有资格担任管理者并不总是确定的。国家劳动关系委员会拟订了详细的规则来规定管理者所拥有的雇用权、传达权、解雇权、惩罚权。国家劳动关系委员会和法院颁布的大量条令适用于特定情景和场合。
不公平的劳动关系实务
在选举之前,雇主和工会都会进行大量的选举准备活动。无论是《瓦格纳法案》还是《塔夫特–哈特利法案》都对此做了严格的限制。
管理当局会采用各种各样的策略抵消工会的努力和影响。这些对策往往在工会开始宣传或在发放授权卡时使用。一些雇主甚至雇用处理工会方面问题的专家。使用这些专业人士相对增加了管理当局赢得选举的机会。就像本章开篇案例所验证的那样,沃尔玛一定使用了咄咄逼人的策略来对付工人的工会化运动。
选举过程
选举要求若被批准,工会只需获得总投票数的一半以上即可。例如,如果一个由200名员工组成的单位被确定为一个谈判单位,其中有50人参加了投票,那么只要26人投了赞成票(50%的票再加上一票,即26票),该工会就可成为这200名员工的谈判代表。
如果劳资双方的任何一方认为对方在有关事项上采取了不公正的举措,可将选举结果提交国家劳动关系委员会进行审理。如果国家劳动关系委员会发现的确有不公正的举措,它可以要求重新选举。倘若未曾采取不公正的举措而工会又获得了多数票,那么工会就可向国家劳动关系委员会申请认可证明。
多年来,工会在选举中获胜的比例大概是45%一50%。国家劳动关系委员会的统计资料表明,谈判单位中员工的数量越少,工会在选举中获胜的几率越高。在过去几年中,工会在选举中获胜的次数比失败的次数略多一点。
认可证明与取消认可
关于合法代表权的官方认可证明,由国家劳工委员会负责颁发(如果是公共部门的企业则由有关的机构颁发)。一旦获得了认可证明,工会就可开始与企业就合同事宜进行谈判。根据法律规定,拒绝与被认可的工会进行谈判属于在劳工事务上的不公正举措,因此资方必须与工会谈判。针对劳动合同的谈判是工会用来达到他们主要目标的最重要的手段。
如果一个谈判单位的某些员工不再希望由工会作为代表,他们可以发起一个被称为取消认可的选举过程。取消认可的过程与工会化过程基本相似。试图取消工会代表资格的员工,必须首先获得谈判单位中全体员工30%以上人数的取消认可授权卡,然后才能进行投票表决。如果参加投票者的半数以上赞同取消工会代表资格,那么取消认可的努力就获得了成功。员工想取消工会的原因有雇主对他们更好了,雇主努力想取消工会,一些工会没有能力满足工人变化的需要以及工会的形象变差。谈判单位的员工只有在认可证明生效一年后才能取消认可。
集体谈判
集体谈判是工会化的最后一步,是劳资代表就工资、工时、地位及雇用条件进行讨价还价的过程。它是劳资双方的代表之间为了双方利益进行公平交易的过程,是建立在他们的力量对比之上的。集体谈判中的力量关系包括冲突,而冲突的威胁又使保持关系成为必要。但是,集体谈判中最重要的一个方面也许是在协议达成以后这种关系会持续,而不是立即结束,它会接着影响劳资协议的实行以及以后的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