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福利为员工提供安全保障,这些福利有法定福利,也有自愿福利。在许多组织主要的安全福利包括工伤赔偿、失业赔偿和离职金。
工伤赔偿
工伤赔偿给在工作中受伤的员工提供福利。州法律要求大多数雇主从个体保险商处或从州保险基金中购买保险,或者提供自保来支付员工的工伤赔偿。美国政府员工都会受到联邦员工责任法的保护,它由美国劳工部管理。
工伤赔偿要求雇主为在其雇用范围内发生伤病的员工提供现金、医疗保险和康复服务。作为交换条件,员工放弃采取法律行动或法律索赔的权利。然而,通过安全健康教育来降低工伤赔偿成本对雇主和员工都是有好处的。
失业赔偿
另外一项法律要求的福利是失业赔偿,它是1935年通过的社会保险法案的一个部分。因为州的失业赔偿体系由各州自己操作,所以各州的条款有很大差别。雇主以员工年收入的前7 000美元(有37个州的基数比这还要大)作为基数纳税来支付这项福利。这笔税金缴纳到州和政府的失业保险基金,各雇主纳税的百分率由“经验率”决定,“经验率”反映的是雇主所经历的员工离职时提出赔偿要求的案件数量。
失业并积极寻找工作的员工通常获得26周的赔偿,赔偿额为其正常工作时工资的50%一80%。大多数员工都符合赔偿条件,但是,那些因工作不当而遭辞退的员工和那些不积极寻找新工作的员工不在赔偿范围内。在符合条件的员工中,只有40%的人使用赔偿系统,如此低的使用率可能有两个原因:一是失业员工羞于接受失业赔偿,二是该赔偿系统太复杂,有些人觉得不值得花时间去申请。
对失业赔偿的批评
州和联邦政府都有人提议修改有关失业保险赔偿的法律,其原因主要有两个:(1)据估计,每年因对该类法律的不当使用而造成的浪费已达10亿美元以上;(2)很多州的失业基金在经济萧条时,会被消耗一空。有些州允许罢工的工会工人领取失业福利,尽管工会本身已支付工人罢工赔偿,这种条款遭到很多雇主的强烈反对。
失业赔偿补充
失业赔偿补充与失业赔偿紧密相连,但不是法定福利。失业赔偿补充计划于1955年由联合钢铁工人首先获得,它是工会组织与雇主间达成的作为集体谈判协议成果的一项福利条款。它要求公司积存一笔基金,作为联邦和州向员工提供失业赔偿的补充。
离职金
离职金是雇主自愿向丢掉工作的员工提供的一项安全福利。如果雇主终止雇佣关系,被解雇的员工可获得一笔离职赔偿金。例如,如果某便利店因过时且无利润而关门,则其员工可以根据个人工作年数获得一揽子赔偿。离职金条款规定的离职金常常高于按员工在公司的职位及工作年数所计算出来的结果。
有些雇主提供较少的离职金,但相对地,继续提供健康保险和再就业支持来补足离职金,通过再就业支持,员工可以接受简历写作指导,听取关于面试的讲座以及职业咨询。
1988年生效的《员工调整及再培训通知法案》(WARN)规定,雇主在大规模裁员或工厂将要关门时,必须提前60天通知工人。该法案没有要求雇主提供离职金,但一份书面的离职金政策仍不失为一个好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