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治理或者是公司治理结构,一直都是国内外讨论的热点问题。为什么这么说呢,因为这个问题直接关系到公司的归属问题,进而影响到公司的管理问题。
下面我们来看看国外学者关于公司治理的主要观点。
Tricker在1984年写了《公司治理》这本书,书中的主要观点是:对于公司的日常运营管理,并不是公司治理所关注的,公司治理主要是监督和控制企业管理者的行为,目的是满足公司利益主体的预期要求,这个利益主体就是公司的股东。可见,Tricker认为公司治理解决的是公司股东与管理者之间的矛盾。
Hart于1995在《经济学杂志》上发表了一篇关于公司治理的文章,认为,公司中存在着委托代理问题。那么什么是委托代理问题呢?比如说,一个有钱人开了一家公司,但是他觉得自己没有能力管理公司,于是就请了一位专业人士替他管理这家公司,那么这个有钱人就是委托人,而他请来的专业人士就是代理人,这两个人之间的关系就是委托代理关系。Hart认为,当委托人与代理人之间的利益不一致,发生冲突的时候,按照刚才的那个例子也就是当专业人士不按照有钱人的要求去做的时候,就需要公司治理来解决这样的问题,而普通的管理是没法解决的。
我国学者也对公司治理进行了研究。例如张维迎提出的公司治理结构,把公司治理结构分成广义和狭义两个部分,广义上的公司治理结构是关于公司控制权和剩余索取权分配的一套法律、文化和制度安排,这些安排决定公司的目标,谁在什么状态下实施控制,如何控制,风险和收益如何在不同企业成员之间分配,等等。而狭义上的公司治理结构是关于公司董事会的功能、结构、股东的权利等方面的制度安排。可以看出,张维迎所说的广义上的公司治理结构与企业所有权安排几乎是同一个意思,或者更准确地说,公司治理结构只是企业所有权安排的具体化,企业所有权是公司治理结构的一个抽象概括。
著名经济学家吴敬琏也是从公司治理结构的角度来讨论公司治理的。他把公司治理结构看成是由公司所有者、董事会和高级经理人员组成的一种组织结构。这种组织结构中公司所有者、董事会和高级经理人员三者之间是一种相互制衡的关系。通过这种结构,公司所有者将自己的资产交由公司董事会托管;而公司董事会拥有对高级经理人员聘用、奖惩以及解雇的权力,它是公司的最高决策机构;高级经理人员组成对公司具体事务进行管理的执行机构,受雇于董事会,在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经营和管理公司事务。
通过以上各家观点的对比,我们发现,公司治理,就是当公司的所有权和经营权发生分离后,公司中各利益相关者因如何安排、协调利益而形成的一整套规章制度。这套制度规范的对象有股东大会、董事会、经理层,具体内容涉及到公司的控制权如何配置和行使,如何设计和实施激励约束机制。这些制度决定了企业的目标、行为,以及在企业众多的利益相关者当中,由谁来控制企业,怎样控制风险和如何在不同成员之间分配收益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