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世纪90年代中期,一家美国公司与一家中国摩托车生产商开展了合同加工业务,生产小型摩托车出口到拉丁美洲和非洲。自20世纪80年代中期以来,这家中国制造商就在一家日本汽车公司的许可经营协议下,年产摩托车大约45万辆摩托车,这些摩托车全部在国内市场销售,但是其质量却很一般。为确保这个新的合作伙伴生产的摩托车具有更高的质量水平,美方坚持从日本进口关键的发动机部件,以取代中方制造商之前使用的较差的中国制造的部件。双方协商同意由美方派遣观察员进行质量控制,以确保摩托车上安装了日本部件。
这个体系良好地运作了5年,制造和销售了将近25万辆高质量的摩托车,并实现了利润双赢。客户对质量和服务也都非常满意,于是,在第6年的年初,代表美方的观察员就撤出了。美方的执行官并非要替换他,而是认为在历经5年的高质量生产后,中方应该在出口的摩托车上继续使用日本的部件。美方做出这个决定时并未与中方进行商讨。
几个月后,美方公司就开始收到客户关于摩托车质量的投诉,所有投诉指出的问题都是一样的:发动机在头200英里运行良好,之后就开始冒烟,最终发动机会暴死,导致摩托车无法驾驶。很快,大家就判定中方制造商将指定的高质量的日本造部件替换成了低质量的中国造部件。双方为了解决这个问题产生了巨大的摩擦。在确认总共有分布于15个国家的数千辆摩托车需要替换部件后,美方计算仅着手解决这个问题就需要花费40万美元。随后,双方同意在那年稍晚时间在上海举行会谈,谈判如何分担成本。但是,在上海会谈举行之前,中方给美方发传真要求美方提供所有客户投诉的全面详细的档案。
让美方更沮丧的事情是,中方通知美方,在举行任何谈判之前,必须用书面方式描述美方在每辆摩托车上找到的问题。留给准备这种描述文档的时间只有4天了,然而,在第二天,美方只为200辆摩托车准备好了这样的描述文件。于是,美方决定动员一切力量完成此任务,有两个美国人还为此大发脾气。
思考题
在观察员撤出后,中方替换低质量的中国造部件是否有违职业道德?中方认为观察员在没有任何解释的情况下撤出是对合作关系的一种破坏。因此,他们就不必再遵守原始协议中的条款。中方决定削减成本以使利润最大化。对中方来说,要求美方用书面方式解释每一辆摩托车的问题又是否有违职业道德?为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