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是个人情社会。在中国传统文化里,情义二字是占有相当分量的。重亲情重友情,重情重义,这是中国人的传统美德。江湖上,情义二字是核心文化;商场上,情商二字受人推崇。现实生活中,对一个人的评判,情字也往往是出发点,如果这个人不讲感情,也往往得不到好的评价。
重情重义当然是好事,但也看在什么问题上。如果你是企业决策者,特别是在一些原则性问题上,如果被“情”字左右,就不是什么好事了。难怪在欧美国家工作过,又回国工作的决策者叹息,在国外简单,就事论事就行。而在我们国家,做事就不那么简单了,往往被“情”字困扰,事外有因,因里有情。中国有句老话,叫“四百里以内不得为官”,现在进行干部任职异地交流,都说明“情”字对中国官员的困扰。情,让决策者左右为难,上下为难,不执行制度不行,不讲情面也不行,当制度与情面相冲突时,对“情”的突围对决策者来说是一大考验。情进一步,执行力退一步;情退一步,执行力进一步。情进多了,情大于法,决策者堕落成为执行力的破坏者。
由于中油碧辟公司是按照英国BP公司的管理模式运行,中油碧辟公司的“程序至上,自我退后”等理念和制度都能够执行到位。而这个公司的许多先进的制度文化拿到我们国内文化环境的同类企业里,就不好实现了,这是为什么?橘生淮南为橘,生于淮北为枳。
在日常的工作环境里,我们经常会遇到这样的问题,“这事不是规定不行吗?你怎么办成的”,“那还用说,我和老大是哥们儿,老大说行就行!”情是通行证,情是绿灯,制度是管一般人的,“二般人”一个情字打通关。
江西曾发生过这样一起怪事:一起一、二审法院本已做出判决的债权债务纠纷,在一位曾担任过政法机关领导职务的老同志“再三说合”下,本已生效的一、二审判决一直无法执行,债权人权利更无法主张。最后,在当地一位主要领导的批示下,这起抗争五年的“人情案”才尘埃落定。
从这个案例可以看出人情的重要,这位老领导的人情在这件案件中起了微妙的作用,在人情的作用下,个别执法者心中的天平发生了倾斜。同时,这起案件的解决也是通过领导批示最终妥善处理,从中可以看出,法律有时在某些执法者心目中尚不及领导一纸批文。
亲戚之情、朋友之情、战友之情、同学之情……以人情干预法律,说到底还是一种权力的异化。为了顾及某些人的面子或讨亲朋好友的欢心,而以牺牲法律的尊严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代价,这不能不说是一种法律的悲哀。由此可见,选择性执法有着悠久而广泛的人情基础。正因如此,一些地方才有有法不依、违法不究、执法不严的“惯例”。中国是个重人情的国度,但法不容情,对于那些徇情执法者而言,不知他们是否想到,如果真给说情者“关照”的话,轻则犯错误,重则触犯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