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道德行为的关注不能仅限于个人。还必须在组织层面上关注和检查道德行为。很多管理书籍将工商企业的环境描述为企业必须与之互动的、由其他组织和机构构成的网络。在这种背景下,企业的社会责任(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是指,组织的责任既要服务于自身的利益,也要服务于其他众多的外部利益相关者——受到组织行为某种方式影响的个人和群体的利益。这种责任就是企业的社会责任。以下是领导者指导其组织承担社会责任时的信念:
- 人们会在健康的环境中尽自己最大的努力工作,这种环境允许参与管理、重视贡献并且能够平衡工作和家庭生活。
- 当人们在一个健康的环境中享有高质量的生活时,组织能够长期有效地运转。
- 当组织慎重对待自然环境时,能够实现经营绩效收益和效率。
- 组织必须致力于长期的成功。
- 必须维护组织的声誉以保证顾客和利益相关者的支持。
社会责任和绩效
毫无疑问,今天大部分公众都希望企业和其他组织能够真正履行社会责任。利益相关者期望组织把社会责任融入其核心价值和日常活动中,这种期望的表达越来越强烈。就像缅因州汤姆企业的例子,它的创始人汤姆和凯特明确地认为:“企业在使用最高品质的自然成分开发产品线的同时,就致力于对环境和社会责任进行承诺。”
从研究的角度来看,那种认为对社会责任的承诺会对企业的“账本底线”产生负面影响的意见是很难站住脚的。越来越多的证据表明,社会责任的高贡献与良好的财务业绩相联系,即便在最坏的情况下,也不会产生负面的财务影响。看来没有理由让人们相信,企业不能在服务于公众利益和广泛的利益相关者的同时,提高企业股东的财务利益。确实,最近的证据表明存在着一种良性循环,企业承担社会责任会导致其财务业绩的提高,这反过来还会导致企业在未来承担更多的社会责任。
行动的社会责任
有很多活动领域可以供企业和其他组织在其中追求社会责任。这包括对生态和环境质量的关心,贷款和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真实性以及对教育的资助等。这也包括其他的社会责任,如对社会需要的直接服务,积极的雇用行为,积极的多样化行为,劳资关系的改善和对员工的帮助以及企业通常的慈善事业。可以定期运用社会审计(social audit)的方法报告和系统地评估组织的资源义务,以及在不同领域中工作的完成情况。
对于企业社会效益的任何评估都有可能包括以下四个标准: (1)企业机构是否履行了经济责任。 (2)企业机构是否履行了法律责任。 (3)企业机构是否履行了伦理道德的责任。 (4)企业机构是否履行了自行确定的责任。当你一一对照这些标准,他们越来越体现出对企业活动更强的社会责任要求。当一个组织通过给顾客提供所需的产品或服务并由此获得了利润时,这个组织就实现了经济的责任。当一个组织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经营并按要求遵守了各种各样的外部规章时,它就履行了法律责任。当一个组织所从事的活动不仅自觉符合法律的要求,而且还符合更宽泛意义上的社会价值和道德要求时,它就实现了伦理道德上的责任。最高水平的社会效益来自于社会对于一个组织自觉履行责任的满意程度。在此,组织自愿地超越经济、法律和道德等方面的基本要求,在使个人、社区乃至整个社会的福利和进步方面发挥领导作用。
社会责任和法律环境
政府经常会制定并颁布法律法规条文并建立相应的管理机构,以保证企业机构能在进行经营活动时承担责任。你可能很清楚地知道一些机构的英文简写:FAA(Federal Aviation Administration,联邦航空管理署),EPA(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Agency,环境保护署),OSHA(Occupational Safety and Health Administration,工作安全与健康管理局),以及FDA(Food and Drug Administration,食品和药品管理局),除此之外,还有其他很多机构。
企业的管理者经常会抱怨说,太多的法律条文和管制会使企业的负担过于沉重。特别是一些小企业的所有者说出了他们的担心。他们认为管制的要求会增加企业文书工作,由于不断要求员工保持与管制的一致性,以及管理者的注意力从重要的生产决策上转移开,这样政府管制就使企业的成本增加了。在现实生活中,法制环境不但是复杂的,而且在不断变化。社会责任的关键领域中许多重要的主题都已引起了人们的讨论,一些主要的法规都支持这些主要观点。经理们既要了解现存的法规,也必须时刻了解新颁布的以及修订了的法规。如果要知道立法所起到的积极作用,可以参考美国政府在规范企业行为中所起的作用。
- 工作安全和健康——1970年通过的《工作安全和健康法案》坚定表明了联邦政府对于职工工作时的安全和健康的关注。
- 公平就业——1972年通过的《公平就业机会法案》以及随之而来的众多法规的目的,是消除就业中存在的种族、性别、年龄、国别以及婚姻状况等方面的歧视。
- 消费者权益保护——1972年通过的《消费品安全法案》授权政府检查并强制企业停止可能给消费者带来危险的任何产品的销售。
- 环境保护——1962年通过的《空气污染控制法案》是一系列旨在减少随意污染空气、水和土壤的法案中的第一个法案。
2002年,作为对于安然、安达信、世通及其他一些企业会计丑闻的回应,国会通过了《萨班斯–奥克斯利议案》(Sarbanes–Oxley Bill)。这项法律建立了一个政府会计监管机构——上市公司会计监管委员会——并在联邦证券交易委员会的帮助下运作。委员会在监管整个会计行业运行方面拥有很大的权力。这项议案也禁止担任审计工作的企业同时为被审计企业提供咨询服务,尽管在有些案例中,该法案确实也做出了像双重业务这样的有限事先批准的先例。因此,政府管制多年来就认为安达信这样的会计企业同时担任审计和管理咨询顾问两个角色是不合法的。这一法律变化对于同时发展审计和管理咨询两项业务的会计企业来说具有深远影响。除此之外,法案还对这些企业以及他们的高管层的报告提出了新的更为严格的要求。例如,现在首席执行官和首席财务官必须以个人名义保证在财务报告上披露的财务数据的准确性。法案还对财务欺诈做出远比以前更为严厉的处罚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