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大量文献根据当代主导的公司制企业评价主流价格理论的相关性,令人吃惊地,几乎没有多少严肃的努力根据基本的理论范畴针对公司制企业展开研究。这里对于企业家精神及其与企业中所有权关系的讨论也许是有帮助的。究其实质,公司名义上由股东所有,他们雇佣管理者打理经营事务。让我们尽量忽略法律表象,并确认(a)资本家和(b)企业家作为经济范畴。
除了债券持有人肯定是资本家,股东也是资本家。此时不带预先判断看股东是否是企业家的问题,很清楚,当一位股东购买了一支新发行的股票,他就为公司提供了资本(如果我们希望认为他也是一位企业家,我们不得不视他向自身借得资本)。股东是企业部分所有者的事实不影响我们的陈述。他处在这个位置上:从他自身借得资本以购买资源,他拥有资源但尽管如此他也是一个资本家,因为他“借出”资本以投资。
当一个股东收到“利润”,他有时被描述为一个“所有者”收到“他的”企业家利润。但是,所有权当然与企业家利润没有关系。至于股东被视为资本家,他收到的是隐含的利息;至于他被视为一个所有者,他收到的是准租金(quasi–rent)。如果股东是企业家,那么人们可能发现,任何企业家利润的发现,既不能描述为资本家的作用,也不能描述为所有者的作用。
以上讨论在戈登(R. A. Gordon)1936年的文章中,不是以一种整体上令人满意的方式提到过。在回顾了许多不同的企业家利润理论以后,戈登拒绝了这些理论,因为这些理论用所有权收入来认定企业家利润。戈登论证到,考虑到公司中的分离控制,显示了所有权不需要与企业家身份一致。他确认了企业家精神作为“引导、整合和发动的力量”——一句话,“控制”——生产。因为在戈登那里,公司控制由于经理人操作,而不是由股东,前者是企业家,后者不是。因此企业家利润必须以这样的方式来定义和解释,即没有任何一点儿利润是股东挣得的。股东得到的任何剩余,非合同收入也许可以被人们愿意的任何方式解释为:承担风险的回报(reward for risk–bearing)、意见分歧的结果,或者无论其他什么,但绝对不能认定为企业家收入。
本文的讨论支持戈登的结论,企业家利润不能视为以所有者身份应得之物到达所有者。但对我们而言,这直接就是相关分析性范畴的定义的必然结果。我们绝不依赖于他关于不甚满意的企业家精神的“控制”定义的结论,或者依赖于他那同样值得令人怀疑的股东决不能被认为是企业家的偏见。(相反,股东首先促成了公司,当回溯指向他们最初创办企业的企业家决策时,至少他们部分来自公司的收入毫无疑问地必须被视为企业家利润。)
事实是,简单地以“控制”来定义企业家精神的诱惑,也许是围绕公司制企业中企业家精神的配置所产生的一些混淆的原因。这里所采取的立场是,公司制企业持续进行着的活动,很清楚必在某组人的控制之下。因为漫不经心的经验主义(基于这样的“证据”,如股东参加公司会议之类活动)提出,是经理而不是股东在实施“控制”,于是企业家精神被归于经理。对于我们而言,仅仅“控制”一点也不够充分地建立企业家精神:毕竟,罗宾斯式的经济计算者,也在控制着他们决策制定的相关领域。在确认创始一个企业的“长期”企业家精神时,当前的控制甚至也不是企业家精神的必要条件。对我们来说,至关重要的问题是,对迄今为止未被注意到的机会,谁的视野和警觉才是公司制企业有效决策的原因。很明显,对这个问题给出一个预先的答案是不可能的,但是仔细的思考可以区分出这种候选者,并指出其中一些含意——哪一个看起来经常被忽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