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监事会的名称和组成形式在不同国家里差别很大。无论各类的监事会都有一个共同点:除了个别以外,大多数都不起作用,或者作用不明显。通常只完成了法律规定中的极少一部分任务,无论法律是否赋予企业监事会较小的功能(如德国),或者相当强的功能(如瑞士等国),反正以前一直都是这样。
在属于个别的企业里,通常遇到特别幸运的人际关系,遇到对工作任务特别细心、认真并且处事周密的人,他们带着特别的责任意识来完成自己的工作。也有的企业里呈现一种局面,就如同从前(在资本企业产生时)企业监事会最初的建立是代表强大的产权人一样。最大多数的企业里,监事会的工作只是限于一些微不足道的任务,尽一点基本义务或者做做表面形式。
如果经济形势在较长的时间里显示出特别有利的稳定和繁荣景象,那么也能看到监事会发挥正常作用的表面现象,而实际上企业监事会并非真正发挥作用,并没有真的起到保障作用。
实际上所有的大公司破产,或者看来突然面临生存危机,企业监事会都是属于最后得知真相的。管理部门的成员、客户、供货商、媒体和公众通常都有更多、更好、更早的信息。
每次有“丑闻”曝了光,听到的都是同样的谴责和“理由”:监事会失去了作用,无知、疏忽、无能,或者是行政机构没有做到及时完整地向监事会通报。
大多数情况下,问题是在无形中酿成的,只有那些直接参与者能够看到,但却不是每个人都认得清。面对这样的问题:你们企业的监事会或监督委员会是起什么作用的?不管把这个问题交给监事会成员,还是交给行政部门的成员,2/3的人会报以一个礼貌的微笑,再加上意味深长的沉默。
企业经营管理上出了问题发展到掩盖不住的地步,才戏剧化地暴露于天下。但在大量其他的案例中,不太引起公众注意,或者根本没有引起公众注意的事件中,监事会同样也不会发挥特别好的作用。随着20世纪90年代发生的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第一次真正的经济衰退,在经济领域关键行业所暴露出来的大量结构性问题又是如何解释呢?有些原因可能要从政治方面找,但许多其他原因则出在企业的经营管理上:生产力的大幅下降,技术与创新的落后,生产中缺乏必要的重新调整,中间管理层和高级管理层的膨胀(部分是畸形的超编),还有并购和产品多元化的决策。最先在美国开始的公司恶意收购以及一切与此有关的泡沫都可以用决策层的失败来解释,对公司的业绩不重视,或者重视不够,或者错误地理解了公司的业绩。
目前可以看到相应的反措施和纠错措施虽然值得高兴,但改变不了这样的事实,那就是原来这一切的事态发展都是被允许的,造成这一后果的决策总是有人做出的,并得到准许的,或者没有做出阻止造成这种结果的决策。对经济形势做出的(迟来的)应对不是一种有前瞻性的(否则事情就不可能发生),而是在市场压力和竞争压力下的被动应对。
如果某个问题一再出现,而且出现问题的各个公司与其法律形式无关,那就不能把原因归结为个别人的失败,其中一定有深层次的原因,并非一定是法律上的,但有可能是结构上的。资本社会的结构在开初以来一直是个问题,这一点可以从股权法的各种各样的改革来说明。股权法也从来没有用前瞻性的目光针对企业的经营管理的根本问题进行过改革,都是由于企业失败、破产,或者实践中出了问题再来改革。
在乔治·西门子时代或摩根时代,企业监督机构显然还是发挥作用的,可以看做是功能健全的。那么什么东西变了呢,问题的原因在哪里?下面谈7点重要原因:
1.大型两合公司的出现和毫无例外的成功。早期的做法是,最高层部门要由产权人企业家掌管,在19世纪和20世纪初的大公司里一直如此。股份掌握在少数个人手中,每人占有企业中一个可观的比例。他们的利益是清楚的,对每个人都是无可怀疑的,这都是企业家自己的利益。他们把全部注意力和大部分的时间都投入到企业,如果他们在多个监事会里任职,那么一定只有很少的职责。
今天公司的监督部门有真正产权人参与的,以个人资本参股,并代表产权人的利益,真正对行业和本企业的经营熟悉的,这种人的数量已经少得不值一提了。今天的企业监事会成员虽然具有一般的经济知识,了解他们自己的行业和他们的经营情况(例如监事会中的银行代表),但是极少了解他们所监督企业的特点,有的也因为目前的企业一般都很复杂。
2.完成监事会的具体任务真正需要全日制的时间投入,或者至少要求相当多的时间,现实中却几乎到处都是只花了一部分的时间,而且还都是很少的时间。
我们也许可以从德国法律规定的企业监事会职能中找出一点例外,如果紧扣其含义,那么德国的监事会与其他国家的不同,它只起检查作用。但即便是这样的职能,加上与此有关的审批任务和所要求的责任心,如果要认真负责地完成工作,实际要求还是比通常所用更多的时间。
3.监事会作用不大的另一个原因显然是权力大的行政管理人员常常不喜欢一个能力强的企业监事会。至少有许多人即使没有说出来,也是对监事会采取双重态度。根据德国法律,他们也有很多办法让监事会“空转”,不少人确实还真是这么做的。
双重态度的原因是可以理解的,监事会作为一个高效的顶层机构要求行政部门高业绩,要提出许多让人不舒服的问题,在做出决定或批准同意以前要了解细节,还要求说明理由。高效的监事会在批准请求之前要探讨其他解决方案的可能性,涉及重要的人事安排时,批准以前还要和多个候选人见面了解。
这一切的做法不少被行政部门人员看做是束缚和限制了他们的权力,对他们能力的藐视,怀疑他们的专业能力,对他们的不信任,有时还被看做对他们权力位置的威胁。
4.平时监事会所获得的信息不足。能力强的监事会成员有时候也想知道,企业里的重要事项执行得如何(决策、计划和检查),行政部门是否在处理真正重要的问题,重要的事情(例如生产力)是否有人在抓、在检查,他们有时候也要了解一下企业文化,有时候想要同子公司或者分厂的管理人员谈话,还有时候想亲眼看看市场、营销的组织工作以及销售渠道的情况。
不了解上述情况,那就不可能实施最高层面的监督,除非(如前面说到的)经济处在稳定有利的发展阶段。
5.行政机构对待监事会的双重态度,以及监事会的作用没有发挥的第5个原因是,监督部门的成员对经营管理的知识了解太少。这一缺陷另外在一些行政机构人员身上不少见到。
否则用什么来解释下面这些现象:好好的按规律办事却在并购和推行产品多元化方面执行了错误政策;成立综合企业;执行了错误的(通常建立在扩大品种基础上的)增长政策;错误地推动了重要的创新;建立了无法起作用的组织结构;还制定了一个糟糕的人事政策。
监事会可以知道、也必须知道,一个好的、正确的企业政策和企业战略需具备哪些要素。监事会可以知道、也必须知道,并购、实行产品多元化以及成立综合企业都是很少一帆风顺的。如果成功,那也只是某些特定条件成熟了。监事会可以知道、也必须知道,如何区别不健康和健康的增长。最后监事会还要知道用什么标准和什么“测量工具”来评价和确定一个企业的“健康”程度。
6.企业究竟应该如何来领导的问题,至今还没有一致的观点。在英语里称为corporate governance(公司治理)的概念,是理论上的,并不成熟。部分原因可能是,这里牵涉许多学科的交叉点,法学、企业经济学、经济学、管理学、心理学,甚至某种程度上还涉及政治学。专题上的学科交叉点不属于学术范畴,看来有必要进行跨学科的研究。
只有少数特别有能力的企业界领导人物才可以对公司治理这个概念有较深的理解。如果理论基础还不清楚,那么公司监事会的作用方式出了问题也就不奇怪了。这些理论基础从前可能不重要,缺了它,可以通过实践来弥补。而今天的大型企业里,在这一点上则必须要搞清楚了。
7.最后一点原因是监事会的事务靠一位主席直接领导。这句话听起来最正常不过了,但就是这么高层次的会议也完成得不像人们所想象的那样正常,准备不充分、开得不成功、事后落实差的情况屡屡发生,这给企业带来不利影响。
讨论问题的深度和广度,发表不同意见时的坦诚、激烈度,做出决议的程序等方面都有望改善。团队协作和“集思广益”现象还需要发挥更大的作用。
对企业监事会的作用方式有不同看法并不是专门的批评。有人可以反驳我的观点,认为较大多数的企业还是正常的,不应该拿某些困难、危机或丑闻事件代表企业的整体。
首先,我承认,确有发挥良好作用的企业监事会。也正是这样,我们才能从中学习。其次,我的批评不是针对企业本身,而是针对企业管理的机构,主要是针对企业监事会,一定程度上也针对企业的职能部门。一个企业的监督部门软弱无能,或者不起作用,企业也能正常运行。一个好的董事会可以出色地工作,它们这么做,可并不是由于监事会的作用。我还可以再进一步断言,一个企业的监事会软弱无能,甚至董事会也软弱无能,当然也有运行正常的时候,至少在不需要做出重大决策的经济环境里能保持一段时间。
有不少的例子表明,一个能力强、有经验的中层管理队伍弥补了董事会的弱点,实际的工作经常由董事会以下层面的人员来完成。在我提供咨询的业务中经常能遇到这样的例子,董事会很少有作为,但是企业拿通常的标准来衡量却还是表现出良好的经营业绩。大多数情况下我能同时观察到,决策层里已经暴露出明显的人心涣散现象,但只要在财务报表里还没有反映出危险,就往往不会引起董事会的兴趣,或者有时候在莫名的权力纠葛中淡化了。这种情况在政界也不少,一位没有能力的部长有了一个杰出的公务员团队而防止了错误的发生。从一个企业的良好经营中并不能就此推断该企业的所有部门都发挥了良好的作用。
在许多国家里,前几年对企业法律的规定中涉及企业监事会的内容做了改革,大多数(如前面提到的)不是属于明智的前瞻性措施,或者考虑到经济情况已经发生的变化,而是出于对具体案例的沉痛教训。这方面的改革一般分为两个方向:一方面是明晰了监督部门的职责,也为了让它们在必要时得到这种职责而简化了方法;另一方面扩大了监督机构的权限,一定情况下(如瑞士)扩大到企业的经营决策全部或者部分的归到企业董事会之下。
这些改革,有的步子太远,或者已经到了理智的极限,但还是没有直接让监督机构的作用得到改善。在经营良好的企业里不需要改变什么,在经营状况差的企业里则(依然)没有改变多少。更多地还让人产生了疑惑和不踏实感,因为改革已经把监事会作用缺陷的程度和广度大白于天下。现在要考虑的问题是,人们在实际中如何去应对立法者提出的高要求。这不是一个法律上的难题,而是一个管理学上的问题,不是普通意义上的“管理学”,而是对企业这种为社会创造财富的机构广义上进行组织、指挥和控制的问题。
现在我们清楚地看到,对于这个我们在德语里甚至还找不出一个合适名称的“corporate governance”(公司治理)概念,还有多少的理论基础没有被搞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