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由企业的所有者任命,负责掌控企业,在所有者缺席的情况下维护所有者的利益。企业是规模小的本地企业时,这一点很少引起质疑;因为企业所有者往往就是企业的董事,即使董事并非全部由所有者担任,至少也有家族成员担任董事。现在,企业活动有将近2/3由大型跨国企业开展,所有权与控制权的分离就变得十分必要且司空见惯了。此外,这些企业还用“股东”代替了“所有者”。股东与所有者的区别虽然微妙,在商学院的课程表上却是了解包括商业伦理和社会责任要求的关键所在。
股东拥有的企业股份往往只是其中很少的一部分,他们没有特别的理由认同创始人的远景展望或者行为准则。他们念念不忘的是相对简单的结果,比如每股收益的增长。如果他们对每股收益增长率不满意,就会把自己在该公司的股份卖掉,换持另一家公司的股份。事实是,这样的股东即使对公司的财务业绩很满意,当行业不再看好时,如零售业在经济衰退时期就会不景气,股东还是会卖掉自己所持的股份。企业中持有大量股份的大股东就成了基金经理和养老金管理者等,这些人很可能把收益看得更重。是的,他们也会时不时给董事会施加压力,不过往往是在他们认为权力越来越集中在一位董事手中的时候,比如说,这位董事也许想大权独揽,身兼董事会主席与首席执行官这两项职务。还有,董事如果想给自己高于实际价值的报酬时,或者想要以其他方式,在损害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况下谋求自己利益的时候,基金经理也许就会插足进来。基金经理不一定会始终如一地维护股东利益,充当诚实的经纪人。例如,在收购中,基金经理很可能会发现自己既持有买方、又持有卖方的股票。
董事会相当于已经取代所有者成为了企业道德基调的监护人,为公司员工确立与外界打交道的行为标准。他们受到法律规范的约束,这些约束在一定意义上鼓励他们把社会责任看得很狭隘。他们必须“采取行动维护公司的利益”; “不得欺骗股东,要任命审计师监督会计记录”; “不得意图欺骗债权人或者出于任何欺诈目的开展公司业务”; “要考虑普通员工的利益”等。
顾客使用公司的产品或者服务、前来公司所在地的时候,董事和经理还有保护顾客的责任,公司在生产经营过程中要遵守禁止污染的法律法规。不过直到近年来,才开始要求公司对其他利益相关群体承担更为广泛的责任。有先见之明的、特别睿智的管理者(怎样才算有先见之明和睿智,全由你来判断)已经承担起了更为宽泛的责任,积极扶持慈善事业,出资修建便利设施,比如修建游乐场地、提供低成本住房等。企业采取这些措施,常常是认识到了自身利益并受到驱使,比如这么做对招聘和留住员工有好处,可以营造较好的公共形象等;就提供低成本住房来说,提供便利设施往往是企业向规划部门申请物业开发(或超市位置)的许可时所必须满足的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