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治理结构通常包括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四套班子,我们称为公司治理的“四驾马车”。
第一驾马车是股东大会。
股东大会其实就是股东代表机构在股份有限公司的说法,如果是在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代表机构就叫做股东会。按照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当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数目比较少时,是可以不设置董事会的。因此,当我们讨论公司治理结构时,提到股东大会,实际上也包括(设有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会。
在讨论企业的主人时,我们采用的是股东为企业主人的这个观点。因此,股东作为公司所有者,掌握着公司的最终控制权,股东决定董事会人选,拥有推举或不推举直至起诉某位董事的权利。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关,它由全体股东组成,对公司重大事项进行决策,有权选任和解除董事,并对公司的经营管理有着广泛的决定权,公司一切重大的人事任免和重大的经营决策一般都要得到股东会认可和批准方才有效。但是,股东的这个权利并不表示可以随意干预公司的经营管理,当股东授权给董事会负责公司经营管理后,股东就不能随意干预董事会的经营管理决策。股东大会通常定期举行,但是当公司遇到紧急情况时,也可以临时召开股东大会。
第二驾马车是董事会。
董事会是由董事组成的,是公司的经营决策机构,是股东大会的业务执行机关,负责公司业务经营活动的指挥与管理,对公司股东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董事会作为公司法人财产的代表,受股东利益的制约,对公司重大问题进行决策,全权负责公司资产的经营,拥有支配公司法人财产的权利,并负责聘任、监督和考核经理层。董事会必须执行由公司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重大事项的决定。
第三驾马车是监事会。
现在的公司,特别是上市公司,股东一般都比较分散,并且股东之间的专业知识与管理能力也千差万别。这就面临一个问题:如果董事会或者经理层滥用手中的职权,损害股东和公司的利益,这时候该怎么办。因此,就由股东大会选派专门的监督机关,代表股东大会行使对董事会和经理层的监督职能。
监事会由全体监事组成,是对公司业务活动及会计事务等进行监督的机构。监事会在股东大会领导下,与董事会并列设置,对董事会和经理层的经营管理行为进行监督。
第四驾马车是经理层。
经理层受聘于董事会,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是公司的代理人,管理公司日常经营业务。经理层对董事会负责,可以由董事和自然人股东担当,也可由非股东的职业经理人充任。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经理层有权对公司经营管理进行决策,其他人不得随意干涉。
这里我们需要说明的是,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之间并非简单的领导与被领导或上下级关系,他们之间是相互制约的,是一种法定的信任托管和委托代理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