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如战略联盟的概念所定义的那样,战略联盟关注的是分享资源或共同行动。虽然对于大部分联盟而言,分享是一个关键目的,但也会有一些不太外显的动机。总的来说,企业之所以要组成战略联盟,有四种基本目的,如下图所示。
1.规模联盟。
企业采取规模联盟是为了实现必需的规模。每个合作者的能力或许非常接近(如上图中简化的A企业和B企业),但是联合起来,就可以获得单靠自己难以获得的优势。因此,规模联盟可以在输出(产品或服务)上提供规模经济。规模联盟也可以带来输入上的规模经济,如降低原材料或服务的采购成本。因此,医疗管理组织通常会联合起来与药品公司谈判,以获得更合适的价格。最后,联盟可以分担风险。相对于企业靠自己开拓所需的大量资源,联盟可以使每个参与者避免过多投入。因为过多投入之后,一旦失败会影响整个组织。
2.渠道联盟。
企业联合起来经常是为了获取其他企业的能力,从而生产和销售产品和服务。例如,一家西方公司(上图中的A企业)要想将自己的产品或服务打入中国或印度的市场,就需要一个本地的分销商(B企业)。B企业对于A企业的销售非常关键。渠道联盟从相反的方向也能起作用。也就是说,B企业会寻找一个许可联盟来获得A企业的输入,如技术和品牌。渠道联盟获取的不仅是分销渠道或产品等有形资源,还包括知识等无形资源。
3.互补联盟。
互补联盟可以被看做是渠道联盟的一种形式,但是它涉及的成员往往处于价值网络中比较接近的点。互补联盟中的成员通过将各自的资源合并在一起,弥补彼此的缺口或不足。如上图所示,互补联盟中A企业(深色阴影所示)的优势弥补了B企业(浅色阴影所示)的不足;反过来,B企业的优势也弥补了A企业的不足。通过合作,两个企业可以获得互补优势以克服自身的缺陷。例如,通用汽车和丰田公司的联盟——新联合汽车制造公司:其互补性表现为通用汽车获得了日本汽车公司的制造经验,而丰田公司则得到了通用汽车公司的本土市场信息。
4.共谋联盟。
有时,企业之间会秘密地进行共谋以增强市场力量。通过组成联盟,他们减少了商场上的竞争,得以提高售价或者压低供应商的报价。这样的共谋联盟通常是违法的,所以不会有公开协议(如上图中,两个共谋的企业没有用括号连接)。移动电话运营商通常会被指控存在这种共谋行为。2014年12月,法国电信和其他两家法国运营商就曾因非法占有市场,而被罚款5亿英镑(约合7亿美元)。
由此可见,和并购一样,战略联盟有着混合的目的。合作通常是一件好事,但意识到共谋目的也很重要,它有可能损害其他竞争者、顾客和供应商的利益。